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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下发《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3日
央广网沈阳4月13日消息(记者郭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辽宁省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中小学生校外托餐,是指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即时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托餐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的不得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提供售卖服务。
托餐经营者中小学生校外托餐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托餐经营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采购食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校外托餐禁止向学生提供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禁止提供四季豆、豆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食物当餐加工,烧熟煮透。食品加工和贮存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完成后应在2小时之内提供给学生食用,隔餐剩余食品不得再次使用。